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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紧急的军事原因还是为了自身安全而流离失所?

作者: Elvina Pothelet

如果事实证明确实存在驱逐阿勒颇平民的命令,那么这是否属于该禁令的两项例外之一?

 

禁令的第一个例外是“迫切的军事原因”要求。这将包括平民的存在对军事行动构成阻碍,以至于除了暂时撤离他们之外别无选择的特殊情况。在阿勒颇,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表明政权或叛军方面存在这种压倒一切的军事考虑。事实上,由于该协议的逻辑结果是阿萨德的部队将重新完全控制阿勒颇——据报道他们在撤离后立即做到了这一点——任何一方都不太可能预计会有大规模的战斗行动(而且很难说撤离对他们进入该市这些地区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当时大多数叛军几乎已经撤离了)。

是否可以说撤离平民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安全?

 

例如,如果“某个地区因军事行动而处于危险之中,或可能遭受猛烈轰炸”,情况可能危地马拉电报号码  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第 58(a) 条 API甚至要求将平民从位于城市中的军事目标中撤离。同样,各方是否有理由相信在达成协议后战斗会继续,这一点值得怀疑。反叛团体的另一个论点可能是,他们下令撤离平民是为了保护他们免受政权部队在城市落入他们手中后采取的暴力报复行为。然而,政权部队不能有效地援引这一论点:因为他们希望重新控制该市的东部地区,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军队可能犯罪为由为强制撤离提供正当理由(有关类似理由,请参阅Stakic,上诉判决,第 287 段)。 (请注意,可以合法命令平民临时迁移,以保护他们免受敌人埋设的地雷的伤害,正如委员会对 SDF 命令从 Tishreen 大坝和 Minbij 地区迁移平民的裁定结果所示,见3 月 13 日发布的会议室文件第 91 段)。

撤离伤病员的义务与禁止强迫流离失所

 

 

阿勒颇的停火协议包括撤离伤病员。他们的案件提出了一个更加微妙的法律问题,因为各方有义务根据 国际 我的电话号码  人道法撤离他们。如果一些受伤或生病的平民被视为被强行撤离(广义上理解),那么撤离伤病员的义务与禁止强行迁移平民的规定应如何相协调?撤离伤病员的义务是绝对的,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应始终充 使用电子邮件通讯工具 分考虑患者的意愿,但撤离伤病员的义务——这是国际人道法的基石——将优先于禁止强行迁移的规定(包括因为根据患者意愿进行撤离很容易被交战国滥用来逃避其义务)。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真正的医疗后送,即完全为了照顾病人而进行,并且以尽快将病人遣送回国为条件。

结论

必须非常认真地对待委员会的指控,不仅因为如果指控成立,可以追究责任,还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可能会阻止交战各方在未来达成人道主义撤离协议(国际人道法鼓励甚至有时要求这样做)。要证明撤离阿勒颇东部地区构成战争罪,至少对那些被迫离开该市的平民而言,需要检察官证明确实存在撤离命令。这并非易事,但如果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似乎没有理由为禁令的例外开脱——除非叛乱团体以平民安全为由这样做。最重要的是,无论平民是否合法撤离,他们都有权在流离失所的原因消失后立即返回家园。监测各方是否遵守这一法律义务的明确条款非常重要——尤其是因为这可能表明了撤离本身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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