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判例难道不是简单地证明有组织的团体(在实践中一直是参与武装冲突的武装团体)的个体成员可能犯下危害人类罪吗?同样,法院详细分析了公司的行为并得出结论认为参与此类行为的个人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在我看来,这还不能证明武装团体在武装冲突之外具有法人资格。其次,默里没有阐明一个团体虽然没有参与武装冲突,但何时才是“武装”的。第三,一个实体必须满足的组织要求才能成为武装团体,迄今为止仅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有关,如果没有武装冲突,这些要求就没有意义。第四,武装团体(职能)法人资格的唯一明确依据,即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五,对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的两大反对意见,即使其合法化的风险和免除国家保护其领土上人权的义务的风险,可以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得到反驳。
武装冲突是一个必须由法律涵盖的现实
国已经接受了这一点。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各国从定义上来说已经失去了有效保护个人免受该团体侵犯人权行为的能力。当一个国家容忍一个独立团体(或少数个人)事实上控制其部分领土而不使用武力来结束这种控制时,这些反驳就弱得多。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国家允许武装团体进行拘留和起诉等活动,而不制止这种行为,必要时诉诸武力,其程度足以使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得到适用,那么该国就违反了其保护人权的义务。然而,我必须承认,一个国家侵犯人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被一个团体实际控制的个人应该被剥夺与该团体平等地援引其人权的可能性。此外,我必须承认,日内瓦呼吁组织(Geneva Call)是一个与武装团体打交道的组织,它列出了承诺遵守人道主义规则的武装团体,其中一些团体没有参与武装冲突。然而,可以说,所有这些团体在过去都至少参与过一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作者: Dapo Akande
上周,我非常高兴和荣幸地与Lawrence Hill-Cawthorne一起发表了 2017 年国际和比较法 加纳电报号码 季刊年度演讲。我们的演讲基于一篇与 Christof Heyns 教授和 Thompson Chengeta 博士合作撰写的文章 “规范武装无人机的国际法律框架”,该文章发表在 ICLQ 第 65 卷(2016 年)上。该文章源于一个支持 Christof 担任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的项目。我们从 2013 年夏天开始合作,当时 Christof 正在为第 68 届联合国大会准备一份关于“武装无人机和生命权”的报告。该项目始于牛津伦理、法律和武装冲突研究所及牛津马丁后代人权计划组织的一次专家研讨会 ,并以本文作为联合国大会报告的扩展版本而结束。
正如文章摘要所述
本文全面考察了规范无人机定点清除的国际法律框架。本文认为,无人机袭击若要合法,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 我的电话号码 国际法律制度的法律要求,即:规范使用武力的法律(ius ad bellum);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本文认为,无人机袭击在定点清除下的合法性并不排除该袭击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法下的不法性, 而且由于后者的义务是对个人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同意另一个国家违反这些义务。本文考虑了使用武装无人机在上述三个法律框架下所带来的重要法律挑战。它考虑了有关国家对国外非国家团体使用武力的法律。本部分考 如何发送大量电子邮件:成功电子邮件营销的完整指南 察了自卫和同意原则,因为这些原则可以被用来为国外定点清除提供正当理由。随后,本文讨论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无人机袭击中的一些关键争议。它探讨了非国际武装冲突的门槛、全球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以及谁可能成为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目标的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实质性内容探讨了武装冲突中生命权的性质和适用,以及该权利的域外适用,特别是在不受实施袭击的国家控制的领土上。
ICLQ 和剑桥大学出版社已将这篇文章从现在起至 4 月底免费提供 。请阅读并了解您的想法。正如摘要所示,这篇文章涉及范围广泛,涵盖了很多领域,但对于我们讨论的每个领域,还有很多话要说。
在其他与无人机相关的新闻方面,我最近被英国议会无人机跨党派议会小组(APPG) 任命为法律顾问,该小组将对新兴无人机技术以及英国与盟友在使用武装无人机方面的合作方式进行调查。根据其职权范围,该调查将提出建议,以确保在使用武装无人机方面具有适当的透明度和问责制。APPG 无人机调查旨在以议会联合人权委员会 2016 年关于“政府关于使用无人机进行定点清除的政策”的报告为基础。APPG 调查小组邀请就其职权范围的所有方面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下周五 2017 年 3 月 31 日。意见可在此处提交。